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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作者: 王安宁 | 发布时间: 2012/6/20 12:08:00 | 1765次浏览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各区(县)人社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2012年,我市被确定为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为切实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圆满完成试点任务,现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试点工作坚持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坚持积极稳妥、协同推进。 二、改革试点的对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以及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中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中、高三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市职称(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以上对应关系,统一组织原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 (二)完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在以往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一是统一了职称系列。将以往中学和小学(幼儿园)两个职称系列,统一成中小学职称系列。二是提高了职称上限。与国家以往的政策相比,中学教师增加了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增加了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与江苏省以往的政策相比,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增加了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三是调整了分类评价。把以往中学与小学(幼儿园)分类评价的方法,调整为中小学与幼儿园分类评价。 市职称(职业资格)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着眼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建设发展,以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新要求为目标,制定了《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和《南京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新的评价标准注重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方法运用和工作业绩,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积极推行多元化评价方法,综合运用采取说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能力、业绩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关于岗位聘用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革试点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法 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评审组织方法。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中,三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初定和初级考试的方式进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职称办统一部署开展;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架构 全市共设立9个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是: 1、南京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2、南京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语文学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3、南京市中小学一级教师(数学学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4、南京市中小学一级教师(外语学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5、南京市中小学一级教师(文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6、南京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理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7、南京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综合学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8、南京市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9、南京市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托形式 1、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委托市教育局组织评审。 2、各中小学一级教师和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委托区县人社局或市职称评介中心组织评审。 (三)评审材料申报途径 区县属(含民办)学校及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市属学校及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报送市教育局。评审材料经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送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五、改革试点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2年评审工作原则上按以下时间安排: (一)6月中旬,市职称办召开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部署2012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二)6月下旬,市教育局及各区县分别部署所属单位2012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并组织开展评审材料申报工作。 (三)7月底前,市教育局及各区县评审材料申报工作完成。 (四)815日前,市职称办组织对所有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集中组织将评审材料送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五)8月底前,一级教师评审完成。 (六)9月底前,高级教师评审完成。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我市被确定为江苏省首批改革试点城市,不仅对推动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肩负着为江苏省下一步全面推开改革工作探索路子、总结经验的重任。为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我市将成立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筹划、部署、实施、监督以及经验总结等,由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工作处)和市教育局人事处派人共同组成,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人社局、教育局要指派主要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试点工作,切实抓好宣传动员、组织申报、承接评审等工作的落实。 (二)严密组织,稳妥推进。这次改革试点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大,因此,在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都要通过新闻媒体、下发文件、政策讲座、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做到不留死角、深入人心,使每一名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努力营造促进中小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二是严格执行新的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认真细致地做好新老专业技术资格的过渡工作,确保无遗漏、无差错。并在今年的职称评审中全面执行新的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三是全面推行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在今年的评审工作中,将以新的《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和《南京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为依据,组织申报和评审。 (三)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不仅对于我市今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也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深化教育职称制度改革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边工作边发现问题,边工作边总结经验。要通过试点,对相应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进行认真梳理,确实查找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便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促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